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 甲醇生产蒸汽余热和废气利用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报告名称 |
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 甲醇生产蒸汽余热和废气利用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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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李成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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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河北旭阳煤化工园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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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甲醇生产蒸汽余热和废气利用发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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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本项目总投资17821万元,其中甲醇生产蒸汽余热发电项目产品是电能,年发电量为1638.12×104kW·h;废气利用发电项目产品是电能和低压饱和蒸汽,年发电量为11685.6×104kW·h,外供低压饱和蒸汽为26.71t/h。 甲醇生产蒸汽余热发电项目生产工艺为:蒸汽-汽水分离器-汽轮机-发电机-电;废气利用发电项目生产工艺为:焦炉煤气-焦炉煤气压缩机-TSA净化系统-管式炉-加氢脱硫系统-燃气发电机组-电;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汽轮机、发电机、燃气发电机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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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李新勉 |
报告编制人 |
孙岩、段程鑫、金千、王菊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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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段程鑫、王菊超 |
时间 |
2015.8.13-2015.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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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李明、马立晶 |
时间 |
2016.08.29-2016.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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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王娜娜、吴幸桂 |
时间 |
2016.08.29-2016.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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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一氧化碳、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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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本项目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的第一类“电力生产”业的“火力发电”。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第142号)所列化学因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及《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90号)规定,本项目使用的原料中含一氧化碳、硫化氢、苯等高毒物质,并且接害人数为28人,本项目属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经综合分析,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同时结合本次职业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基本合理,运行基本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基本得到控制;建设单位按补充措施建议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后,建设项目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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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定期对本岗位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及应急救援措施等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生产过程中应防止跑、冒、滴、漏,外操作业人员应穿戴好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2)针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或应急救援设施应加强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建议对外委车辆进行管理,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维修人员在检修、抢修设备时,可接触到高浓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尤其是设备抢修时,更须注意个人防护。在限制性空间(如罐、釜等)进行维修、清理作业时,实行两人监护制度,即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监护人要坚守岗位,做好配合,不准擅离职守,时刻注意操作者动态,防止中毒窒息、中暑等事故的发生。 (5)合理安排接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缩短劳动者接害时间。 (6)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警示标识和公告栏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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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审意见 |
通过听取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的介绍并进行认真论证评审,专家组认为:《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甲醇生产蒸汽余热和废气利用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评价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通过检测检验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分析评价。专家组认为《报告》内容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对《报告》的技术审查。评审组认为《报告》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经专家审核后通过评审,可作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但评价单位应就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并经专家审核确认。 1.整合评价依据;补充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完善物料主要成份、生产过程中工艺基本控制参数介绍;补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期间项目运行达产情况介绍。 2.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与评价,补充岗位作业人员工作日写实调查分析;完善催化剂装卸过程中粉尘危害、催化剂硫化过程中二硫化碳危害的分析评价,并补充预防其危害的对策措施、建议。 3.补充压缩机厂房通风的调查与评价,计算室内作业场所实际可达到通风换气次数;补充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检定情况调查、公司气体防护站人员配置情况的满足性分析;完善应急救援设施配备的调查汇总。 4.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等内容,补充实际与设计要求对比分析。 5.完善本项目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的调查分析。 6.补充修改评审会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专家组组长:刘喜房 专家组成员:石俊青、刘振宝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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