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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17-4-10

报告名称

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孙志通

地理位置

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煤炭港区三期工程北侧

项目名称

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

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为扩建项目,总投资为555200万元,年吞吐量5000万吨,依托三期工程预留的接口,完善110万吨级、27万吨级、13.5万吨级煤炭泊位(13#16#泊位),码头长度1072.5m,新建15万吨级煤炭泊位(17#泊位),泊位长度为310m。该项目201210月份开工建设(补办手续已完成),20142月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20149月完成初步设计说明,并于201512月开始试运行。该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3#-17#泊位、筒仓、露天堆场、翻车机房、配套的铁路工程、生产生活辅助建筑物和配套设施等。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苑会珍

报告编制人

张文芳、李明、赵伟、杨学钊、金千

现场调查人员

苑会珍、金千、马立晶

时间

2015.9.262015.9.27

采样人员

马立晶、金千、王彬

时间

2015.12.26-2015.12.31

检测人员

马立晶、金千、王彬、吴幸桂、秦方娜

时间

2015.12.26-2016.1.4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煤尘、噪声、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共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煤尘(总尘、呼尘)样品192个,除BD11BD12仓顶皮带巡检工,BD11BD12仓顶清煤工接触煤尘(总尘)的超限倍数不符合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规定,其他均符合规定。另外,采集煤尘样品2个测定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作为判定粉尘的依据

共检测工作场所噪声样品36个,除翻车机房皮带巡检工、BQ11BQ12仓底清煤工接触的8h等效声级不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规定,其他均符合规定。

共检测工作场所工频电场样品3个,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规定。

评价结论

与建议

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本项目属于水上运输业中货物港口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第四大类第一项中第二条,以及《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判定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黄骅港(煤碳港区)四期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基本合理,运行基本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基本得到控制;建设单位按补充措施建议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后,建设项目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气象条件恶劣情况下,如天气干燥又有大风时应暂停止作业。

2)煤泥回收、生活污水清淤过程中可能产生硫化氢和氨,工作人员清淤前应首先进行气体置换,通风排毒后,操作工人佩备个人防护用品方能进入。

3)煤污水处理站加药间在二氧化氯发生器旁设置机械通风。

4)输送带断裂需要维修时,可尽量首选采用机械卡接的维修方式,在卡接维修效果不好的情况下再采用低毒原料的粘结剂。

5)营运期间应定时进行清仓,处理粘在筒壁上的煤炭,以防止煤炭长期堆存产生自燃。筒仓清扫为密闭空间作业,可因通风不良使作业环境含氧量<19.5%,导致作业人员缺氧窒息,甚至死亡,因此,筒仓清扫时要加强通风。

6)建设单位应联系已辞职的3名外委人员,完成电测听的复查。

7)企业要加强对外委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与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签定用工协议,并明确双方各自的职责。

专家组评审

意见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组织专家对《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评审。项目建设单位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英波、规划发展部副经理谢家林、工程部一级师孙志林、安监部主管袁超等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专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项目的概况介绍及河北利康职业危害检测有限公司对《报告》的汇报,通过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1、建设项目概况较清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较完整、准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较全面;

3、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分析较清晰;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分析基本正确;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6、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基本正确;

7、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基本满足相关要求并得到落实;

9、职业健康监护基本落实;

10、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具备针对性、可行性,基本满足要求;

11、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正确;

12、对策措施和建议实用、合理、可行;

13、评价结论正确。

专家组建议:

1、完善评价依据,明确评价范围。;

2、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和评价,补充生产工艺先进性分析内容;

3、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落实情况,说明未采纳的原因;

4、补充完善通排风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

5、分析仓顶煤尘超限倍数超标原因,提出补充措施,与其它问题一并整改确认;

6、补充完善专家组提出的其它意见。

专家组同意原则通过该《报告》,《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后可依程序上报。

                                               

      专家组组长:柴大刚           

专家组成员:褚花平、张志奇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