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XG1-2019),本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火力发电。
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氧化钙、氢氧化钠、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等,根据生产工艺和危害因素特性,采取了相应的通风、减振降噪等措施。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经综合分析,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的符合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本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本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补充措施及建议的情况下,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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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今后运行过程中,尽量选择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尽量采用低毒或无毒物质代替目前工艺中的高毒或有毒物质,如脱硝原料用尿素替代高毒物质液氨。
(2)加强工艺设备管线、阀门、仪表等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杜绝物料的跑、冒、滴、漏。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一氧化碳、氨等报警仪依据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针对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通过日常演练对处置方案加以完善。
(3)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如通风、清洗、置换等不彻底,作业人员可能接触较高浓度的一氧化碳、氨等,建设单位应重视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维修人员产生的健康影响,配备相应的防护以及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本项目设备大修、化粪池清掏、催化剂更换等由外包单位或设备厂家负责。作业过程中应选择具有职业病防护能力的外包和设备厂家,与设备厂家、外包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职责,告知其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后果,同时加强外部单位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和现场监督、管理。
(5)今后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相关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体检异常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6)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等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用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同时应加强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督促检查,做好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7)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8)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9)在满足安全要求情况下,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相关规定,在发电单元厂房设置浴室。
(10)今后生产过程中,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料、生产规模等发生变化,需另行检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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