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标准规范,完善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2)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相关要求,针对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上岗前、上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3)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等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了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应加强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做好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4)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重点关注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
(5)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动态监测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变化,以确保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6)公司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7)该项目若生产工艺有变更,涉及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需另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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