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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徐水工业电池分公司蒸汽发生器及附属设施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时间:2024-10-22

报告名称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徐水工业电池分公司蒸汽发生器及附属设施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徐水工业电池分公司

联系人

李静

地理位置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徐大公路北侧

项目名称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徐水工业电池分公司蒸汽发生器及附属设施改造项目

项目简介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始建于1958年,是国内最大的汽车用蓄电池生产企业之一,也是我国军用蓄电池定点生产厂家。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徐水工业电池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是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生产密封型免维护铅酸蓄电池。

公司原有1台10t/h燃气蒸汽锅炉为生产和生活提供热量,用气需求量存在采暖季和非采暖季不一致的问题,尤其在非采暖季节和生产任务较低的月份,锅炉负荷较小。厂区现有蒸汽管道均为地下敷设,由于年代久远,部分管道蒸汽损失较大,导致利用率较低。为提高锅炉使用效率,公司投资200万元在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徐水工业电池分公司现有厂区内实施“蒸汽发生器及附属设施改造项目”,本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购进1t/h超低氮燃气蒸汽发生器2台(套)和1t/h超低氮常压热水锅炉1台(套),二期购进1t/h超低氮燃气锅炉蒸汽发生器1台(套)。

本项目2022620日取得了保定市徐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徐水工业电池分公司蒸汽发生器及附属设施改造项目的备案信息备案编号徐工信备字[202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本项目属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因此,20231230日,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徐水工业电池分公司委托河北利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徐水工业电池分公司蒸汽发生器及附属设施改造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倪丽耐

报告编制人

陆凯明

现场调查人员

苟艳喜、陆凯明

时间

2024.7.12

采样人员

苟艳喜、陆凯明

时间

2024.7.12

检测人员

苟艳喜、陆凯明

时间

2024.7.12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应检物理因素3项,实检3项。应检样品数6个,实检样品数6个。

物理因素:共检测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样品6,其中,噪声样品3个,高温样品1个,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规定。照度样品2个,均符合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评价结论

与建议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XG1-2019),本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热力生产和供应(其他)。

本项目存在甲烷、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有关规定,综合分析判定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的建设项目。

通过现场职业卫生调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综合本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各项结果,得出结论如下:

1)本项目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相关要求。

2)本项目生产工艺先进,自动化程度较高,按照同类设备集中的原则进行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相关要求。

3)本项目厂房内设采光、照明、采暖、通风以及空气调节等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相关要求。

4)本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高温等,现场检测结果表明,各工种作业人员接触物理因素的强度可以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5)本项目采取的防毒、隔声降噪、防暑降温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6)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等相关要求。

7)本项目设置的辅助用室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相关要求。

8)本项目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急救药箱等应急救援设施,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相关要求。

9)本项目采取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要求。

10)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组织本项目作业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的符合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本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本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补充措施及建议的情况下,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2)加强工艺设备管道、阀门等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杜绝物料的跑、冒、滴、漏。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依据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

3)依据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相关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以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体检异常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处理。高温体检应在每年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进行。

4)公司为作业人员配备了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应定期更换,同时加强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好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5)本项目若生产工艺、原辅料、生产规模有变更,涉及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需另行检测评价。

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10月10日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徐水工业电池分公司组织对本项目进行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会议由安全部经理张红艳主持,评审验收专家为刘喜房、支绍军、张新建,会议推举刘喜房为专家组组长,会议交由专家组长主持评审和验收。

评价报告意见:

专家组认为:通过听取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的介绍并进行认真论证评审,专家组认为:《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徐水工业电池分公司蒸汽发生器及附属设施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评价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通过检测检验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分析评价。专家组认为《报告》内容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对《报告》的技术审查,但评价单位应就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1、补充工艺流程人机关系说明。

2、完善应急药箱药品调查和评价。

3、补充报警仪数量和安全位置调查,补充锅炉房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位置说明。

4、完善其他评审意见。

现场验收意见: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徐水工业电池分公司蒸汽发生器及附属设施改造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至今,在考核生产能力等指标的同时,考核了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基本能满足职业卫生的要求。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齐备,测试数据较齐全,运行基本正常。职业卫生投资未作它用。该项目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等基本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能贯彻执行。按规定在各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配备了个人防护用品,上岗前对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措施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根据现场检查和档案资料查阅情况,专家组认为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基本符合职业健康条件,同意通过验收。

现场调查采样、评审等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