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
(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3)按照《<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相关要求,针对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规定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5)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护听器的选择指南》等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应加强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做好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6)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7)今后生产过程中,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料等发生变化,需另行检测、评价。
(8)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建议开展日常监测,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9)该公司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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