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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

发布时间:2024-9-24

报告名称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

联系人

贾楠

地理位置

定州市胜利路

项目名称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

项目简介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原名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是一家民营焦化企业。该公司位于定州市胜利路,是一家以生产冶金焦炭、煤焦油、粗苯、硫酸铵等产品为主的煤化工企业。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现有员工2000余人,占地面积3000余亩,自有铁路专用线19公里。十几年来,已累计投资100亿元,主要产品有冶金焦、焦油、粗苯、硫酸铵等30余种,是定州市经济开发区重要的焦炭生产企业

该公司目前生产运行正常,各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倪丽耐

报告编制人

陆凯明、马立晶

现场调查人员

陆凯明、吴利波

时间

2024.4.15

陪同人员

贾楠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陆凯明、吴利波、李晓峰、马立晶、马祝礼、苟艳喜

时间

2024.4.16-6.11

陪同人员

贾楠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应检化学有害因素28项,实检28应检物理因素4项,实检4应检样品数2518个,实检样品数2518个。

化学有害因素:共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样品2075个。其中,萘样品66个,苯酚样品153个,苯样品5个,苯、甲苯、二甲苯样品247个,乙酸乙酯样品11个,甲醇样品17个,乙二醇样品5个,丙酮样品17个,氢氧化钠样品38个,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样品5个,氢氧化钾样品12个,氨样品237个,氰化氢(按CN计)样品153个,硫化氢样品204个,二氧化硫样品219个,臭氧样品5个,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样品5个,过氧化氢样品5个,甲醛样品9个,磷酸样品7个,硫酸样品52个,盐酸样品17个,其他粉尘(总尘)样品197个,煤尘(总尘)样品77个,煤尘(呼尘)样品77个,活性炭粉尘(总尘)10个,电焊烟尘(总尘)样品5个,一氧化碳样品220个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规定。

另外,采集其他粉尘样品4个,煤尘样品5个,测定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物理因素:共检测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样品434个,其中,噪声样品386个,紫外辐射(电焊弧光)样品1个,工频电场样品6个,高温样品41个,噪声除五期深度水处理工、五期压缩工段巡检工、二期鼓冷工、204皮带工、205皮带工、206皮带工、五期筛焦楼装车工、三期筛焦楼装车工、二期筛焦楼装车工外,高温除二期交换机工、二期上升管工、二期调火工、二期炉顶工、四期交换机工、四期上升管工、四期调火工、四期炉顶工、三期交换机工、三期调火工、三期炉顶工、三期上升管工、五期交换机工、五期上升管工、五期调火工、五期炉顶工外,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 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规定。

评价结论

与建议

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XG1-2019),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备煤车间、炼焦车间、化产车间等属于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的第二类“炼焦”业;精细化工车间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该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萘、苯酚、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甲醇、乙二醇、丙酮、氢氧化钠、氢氧化钾、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氨、氰化氢、二氧化硫、硫化氢、过氧化氢、臭氧、氮氧化物、磷酸、甲醛、硫酸、盐酸、煤尘、活性炭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一氧化碳、噪声、紫外辐射(电焊弧光)、工频电磁场、高温等。

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以及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基本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建议:

1)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等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同时重点关注超标岗位,加强正确佩戴防护用品的培训和佩戴情况的督促检查。

2)对高温超标岗位,在满足工艺生产条件下,尽量减少相关作业人员在高温场所的停留时间,同时做防暑降温药品与含盐清凉饮料的发放,适当增加发放频次。

3)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动态监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及强度的变化,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及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4)加强工艺设备管道、阀门等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杜绝物料的跑、冒、滴、漏。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一氧化碳、氨等报警仪依据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

5)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相关要求,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等相关要求,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现场调查、采样等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