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动态监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及强度的变化,重点关注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指定专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2)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3)公司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4)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考核,提高员工的防护意识,加大对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教育职工增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意识,严格按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最大程度降低职业危害。
(5)针对抛丸工、破碎工噪声超标,该公司应加强减振垫等防噪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加强厂房之间的隔声措施,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并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6)存在密闭空间的作业场所进行检维修时,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等标准要求进行作业,化粪池定期清掏作业外委有相应防护能力的单位进行,防止缺氧窒息、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7)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8)该公司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今后运行过程中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9)今后生产过程中,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料等发生变化,需另行检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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