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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公安头盔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发布时间:2024-6-12

报告名称

保定市公安头盔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保定市公安头盔厂

联系人

崔玉英

地理位置

保定市徐水区留村乡留村西

项目名称

保定市公安头盔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保定市公安头盔厂位于保定市徐水区留村乡留村西,成立于1992年4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洪柱

该公司生产车间主要为注塑车间、缝纫组装车间、喷漆车间、裁剪车间,主要原辅材料为ABS颗粒护目镜双面胶布、油漆年生产警用头盔20000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马立晶

报告编制人

陆凯明、范凤杰

现场调查人员

马立晶、苟艳喜

时间

2024.3.4

陪同人员

崔玉英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马立晶、苟艳喜

时间

2024.3.6-3.8

陪同人员

崔玉英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公司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丁二烯丙烯腈、其他粉尘、噪声等。本次评价针对苯乙烯丁二烯丙烯腈、其他粉尘、噪声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化学危害因素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有关规定;物理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有关规定。

评价结论

与建议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该公司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的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丁二烯丙烯腈、其他粉尘、噪声等。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该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1)按照《<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时更新。

2)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相关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3)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护听器的选择指南》等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应加强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做好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4对于本次检测过程中未运行的喷漆车间,建议企业在此车间作业时,再次安排检测。

5)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时运转。

6)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7)若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与设备发生变更,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需另行评价和检测。

8)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现场调查、采样等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