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加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尽量选择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材料,尽量采用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工艺,降低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水平。
(2)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3)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及相关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4)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重点关注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
(5)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6)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考核,加大对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教育职工增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意识,严格按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7)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1995]第174号),调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使周劳动时间不大于40小时,劳动组织制度合理
(8)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9)今后生产过程中,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料等发生变化,需另行检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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