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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发布时间:2023-11-27

报告名称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

联系人

肖浩岩

地理位置

定州市胜利路

项目名称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原名河北旭阳焦化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是一家民营焦化企业。该公司位于定州市胜利路,是一家以生产冶金焦炭、煤焦油、粗苯、硫酸铵等产品为主的煤化工企业。该公司与定州天鹭新能源有限公司同属旭阳集团,为两个独立子公司,共同位于定州市河北旭阳能源工业园区内。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现有员工2000余人,占地面积3000余亩,自有铁路专用线19公里。十几年来,已累计投资100亿元,主要产品有冶金焦、焦油、粗苯、硫酸铵等30余种,是定州市经济开发区重要的焦炭生产企业现有二期焦化、三期焦化、四期焦化、五期焦化(五期焦化为原老厂区厂一期搬迁)。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20215月建设完成3000吨/年多功能精细化工项目并于2022年3月完成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验收。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委托河北利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本次评价较2020年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增加了精细化工车间,其余生产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未发生变化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倪丽耐

报告编制人

陆凯明、马立晶、康海龙

现场调查人员

马立晶、陆凯明

时间

2023.4.10

陪同人员

肖浩岩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康海龙、马立晶、陆凯明、何阳光、马祝礼、焦胜钱、吴利波、王龙

时间

2023.4.17-6.15

陪同人员

肖浩岩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应检化学有害因素28项,实检28项;应检物理因素4项,实检4项。应检样品数6725个,实检样品数6725个。

化学有害因素:共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样品6273个。其中,萘样品198个,苯酚样品459个,苯、甲苯、二甲苯样品726个,苯样品15个,乙酸乙酯样品33个,甲醇样品51个,乙二醇样品15个,丙酮样品51个,氢氧化钠样品108个,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样品15个,氢氧化钾样品21个,氨样品720个,氰化氢(按CN计)样品459个,硫化氢样品630个,二氧化硫样品663个,臭氧样品15个,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样品15个,过氧化氢样品69个,甲醛样品27个,磷酸样品21个,硫酸样品150个,盐酸样品60个,其他粉尘(总尘)样品591个,煤尘(总尘)样品225个,煤尘(呼尘)样品225个,活性炭粉尘(总尘)30个,电焊烟尘(总尘)样品15个,一氧化碳样品666个,五期筛焦楼装车工其他粉尘(总尘)、三期筛焦楼装车工其他粉尘(总尘)、二期筛焦楼装车工其他粉尘(总尘)、234皮带工煤尘(总尘)外,其余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规定。

另外,采集其他粉尘样品4个,煤尘样品6个,测定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物理因素:共检测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样品442个,其中,噪声样品394个,紫外辐射(电焊弧光)样品1个,高温样品41个,工频电场样品6个,除506皮带工、二期股冷工、五期筛焦楼装车工、三期筛焦楼装车工、二期筛焦楼装车工、五期压缩工段巡检工、204皮带工、205皮带工、206皮带工噪声不符合外,除二期交换机工、二期上升管工、二期调火工、二期炉顶工、四期交换机工、四期上升管工、四期调火工、四期炉顶工、三期交换机工、三期调火工、三期炉顶工、三期上升管工、五期交换机工、五期上升管工、五期调火工、五期炉顶工高温不符合外,其余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规定。

评价结论

与建议

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备煤车间、炼焦车间、化产车间等属于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的第二类“炼焦”业精细化工车间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萘、苯酚、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甲醇、乙二醇、丙酮、氢氧化钠、氢氧化钾、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氨、氰化氢、二氧化硫、硫化氢、过氧化氢、臭氧、氮氧化物、磷酸、甲醛、硫酸、盐酸、煤尘、活性炭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一氧化碳、噪声、紫外辐射(电焊弧光)、工频电磁场、高温等。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该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建议:

1)按照《<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相关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3)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

4)正常情况下,工作场所的一氧化碳、氨等不会超标,但若发生异常泄露会存在超标的可能,该公司应加强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应急救援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5)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39800.2-2020)等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了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应加强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做好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6)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对于噪声超标岗位,建议定期轮岗或缩短劳动者接害时间,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耳塞和耳罩,使作业人员佩戴耳塞加耳罩后接触噪声强度预估暴露水平低于85dB(A)。

7)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等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8)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9)今后生产过程中,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料等发生变化,需另行检测、评价。

10)存在密闭空间的作业场所进行检维修时,作业人员应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进行作业;作业时,注意通风,实行两人监护制度,即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监护人要坚守岗位,做好配合,不准擅离职守,时刻注意操作者动态,防止缺氧窒息、中暑等事故的发生。

11要加强对外委、外包工程的职业健康管理,将外委、外包单位和人员纳入职业卫生管理范围。在承包商管理的基础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跟踪检查,定期公布,确保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或个人。

12)要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制定好相关维护保养、检定校准的周期;正压式呼吸器、便携式报警仪、防毒面具等救援物资检定校准期间,要有备用补上,确保救援物资数量满足使用要求。

现场调查、采样等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