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
(2)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相关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3)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等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用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同时加强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督促检查,做好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4)按照《<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该公司污水处理及化粪池清淤过程会产生硫化氢危害,应选择具有职业病防护能力的外委单位,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作业时戴好防毒面具,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6)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7)该公司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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