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相关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3)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
(4)甲醇罐、液氨储罐及管道等存在密闭空间的作业场所进行检维修时,作业人员应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进行作业,避免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5)正常情况下,工作场所的甲醇、一氧化碳、氨等不会超标,但若发生异常泄露会存在超标的可能,该公司应加强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应急救援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6)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39800.2-2020)等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了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应加强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做好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7)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对于噪声超标岗位,建议定期轮岗或缩短劳动者接害时间,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耳塞和耳罩,使作业人员佩戴耳塞加耳罩后接触噪声强度预估暴露水平低于85dB(A)。
(8)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等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9)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10)今后生产过程中,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料等发生变化,需另行检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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