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议为气流纺机工、织布工更换NRR值更高的耳塞或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同时应加强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好职业健康培训,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2)针对高温超标的岗位建议缩短工作时间,采取轮岗工作制或采用新技术工艺,实现隔热或远距离操作,降低高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3)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针对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3)按照《<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5)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6)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有效运行。重点关注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
(7)今后生产过程中,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料等发生变化,需另行检测、评价。
(8)该公司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今后运行过程中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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