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其他建筑材料制造,水泥制品制造。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存在噪声、矽尘、石灰石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结合本项目运行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及类比检测结果,综合分析判定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平面布局合理,生产设备先进,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若按本报告提出的措施和建议加以补充完善,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加强施工期的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能够有效地控制本项目投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强(浓)度能够基本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因此,从职业病防治角度分析,本项目若采取了本报告的补充措施和建议后,预计可以达到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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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企业应重点关注粉尘浓度、噪声强度。应严格执行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动态监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及强度的变化,加强管理定期清扫,防止二次扬尘,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建议企业调整工作班制,减少作业人员的接害时间。
该企业应加强对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包括国家或省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以及各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防护用品的使用等相关内容;针对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不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4)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及相关要求,针对作业人员接触的危害因素,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公司要加强对外委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与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并明确双方各自的职责,告知外委单位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名称、对人体的危害、在操作中如何防护等,同时应明确管理责任,加强监督和管理。
(6)拟建项目在进行维护检修时,由于通风置换不彻底,可能发生窒息等事故,检修人员进入密闭容器检修前,应进行充分的空气置换排出其内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经检测合格、检修人员佩戴好防护用具后才能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监护。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要求,加强密闭空间作业的管理工作,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7)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期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8)项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卫生健康主管门查询。
(9)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如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10)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11)本项目施工前,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项目投产后,在试运行30日~180日内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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