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相关要求,针对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规定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2)按照《<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护听器的选择指南》等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应加强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做好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4)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5)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
(6)该公司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今后运行过程中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7)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该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培训,或参加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
(8)今后生产过程中,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料等发生变化,需另行检测、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