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动态监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及强度的变化,指定专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定期维护,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2)定期对原料库房进行喷淋洒水,运行过程中加强铲车驾驶室、中控室密闭性管理以及搅拌楼、铲车、原料库房等清扫,清扫采用湿式作业方式。
(3)按照《<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相关要求,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5)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护听器的选择指南》等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了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应加强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做好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6)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等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7)作业场所设置的公告栏必须清晰,如出现掉落或模糊不清的现象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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