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加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尽量选择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尽量采用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工艺。
(2)按照《<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相关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4)针对铲车上料口设置除尘设施,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
(5)依据检测数据,操作工、铲车司机接触的矽尘浓度接近国家限值要求,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搅拌楼地面及铲车驾驶室湿式清扫工作,定期对原料库、上料车间进行喷淋洒水,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关注控制室门窗的密封性,保证现场卫生。
(6)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护听器的选择指南》等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加强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做好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7)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等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8)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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