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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鸿飞纺织有限公司高档地毯纱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时间:2022-11-9

报告名称

河北鸿飞纺织有限公司高档地毯纱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河北鸿飞纺织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东

地理位置

河北鸿飞纺织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4351.3,北纬38°3752.2

项目名称

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彩色墨粉产业化(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河北鸿飞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102月,位于保定市蠡县北郭丹镇北郭丹村,是一家以羊毛、化纤为原料,以和毛油为辅料加工生产地毯纱线的企业该公司原有和毛、梳车、纺车等设备共11台,年产地毯纱120t

该公司为满足国内外高档地毯用纱需要,在原有设备基础上,淘汰1台纺车、1台摇纱机,引进梳毛机、和毛机、定型机等先进进口设备,生产规模增加至年产各类纱线1500t

河北鸿飞纺织有限公司投资600万元建设高档地毯纱项目,2019919日,取得了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此项目的备案信息蠡工信备字〔201903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该项目属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20221河北鸿飞纺织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利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北鸿飞纺织有限公司高档地毯纱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倪丽耐

报告编制人

范凤杰、薛灿、康海龙

现场调查人员

康海龙、卢小静

时间

2022.3.2

陪同人员

李东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康海龙、卢小静

时间

2022.3.2-2022.3.4

陪同人员

李东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应检化学有害因素1项,实检1项;应检物理因素2项,实检2项。应检样品数133个,实检样品数133个。

化学有害因素:共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样品111个,全部为皮毛粉尘(总尘)样品。

物理因素:共检测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样品22个,其中,噪声样品17个,照度样品5个。

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粗纺车间细纱工、粗纺车间合股工、精纺车间针梳工、精纺车间粗纱工、精纺车间细纱工接触噪声强度超标

评价结论

与建议

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纺织业中的毛条和毛纱线加工。本项目主要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皮毛粉尘其他粉尘、噪声、高温等。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文件规定,并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判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皮毛粉尘、其他粉尘、噪声和高温采取了较全面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控制效果。

经综合分析,河北鸿飞纺织有限公司高档地毯纱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合理,运行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基本得到控制;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建议的情况下,建设项目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进一步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2)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3)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重点关注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

4)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1部分:总则,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同时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佩戴培训,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重点监督检查噪声强度高和粉尘浓度高的作业人员的佩戴情况,降低噪声和粉尘对接害人员的健康影响。

5)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6)在今后运行中如设备、生产工艺或生产状态等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应及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相应的检测评价

专家组评审意见

通过听取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的介绍并进行认真论证评审,专家组认为:《河北鸿飞纺织有限公司高档地毯纱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评价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通过检测检验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分析评价。专家组认为《报告》内容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对《报告》的技术审查,但评价单位应就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1、核实本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与运行情况。

2、补充梳毛机的密闭措施和细纱车间移动式地吸尘措施调查和评价。

3、补充完善通风设施调查评价。

4、调查除尘风机及布袋除尘器位置,补充其噪声对周边工作人员影响分析。

5、补充饮水设施位置调查评价。补充浴室面积、喷头设置情况。

6、评审专家其他修改意见。

专家组同意通过该《报告》,《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后可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并存档备用。

专家组长: 刘喜房

专家组成员:纪化成、张新建

  20211223 

 

现场调查、采样等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