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加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尽量选择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尽量采用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工艺,实现劳动者远距离操作。
(2)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3)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相关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4)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
(5)焊工应经常检查液化石油气罐安全阀,确保其正常不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
(6)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护听器的选择指南》等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加强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做好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7)按《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1995]第174号)的规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制度,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8)该公司为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每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同时应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动态监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及强度的变化,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一旦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9)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10)今后生产过程中,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料等发生变化,需另行检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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