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更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相关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3)异常情况下因管道、阀门泄露或进入设备内、沟槽进行维修清淤时,化学有害因素有超标可能;长时间在高噪声设备旁进行作业现场监护工作时,噪声有超标可能。建议企业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
(4)油罐、事故油池、管道等存在密闭空间的作业场所进行检维修时,作业人员应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进行作业,避免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5)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等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加强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做好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6)对于本次检测过程中未运行的三联合运行部加氢、重整等生产装置,建议企业在此类装置运行时安排检测。
(7)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8)企业在进行工程外委外包时,要对拟承包工程的单位资质、人员资质、技术装备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要加强对外委外包工程的职业健康管理,将外委外包人员纳入职业卫生管理范围。在承包商管理的基础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跟踪检查,定期公布,确保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9)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等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今后生产过程中,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料等发生变化,需另行检测、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