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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化分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发布时间:2022-11-9

报告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化分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化分公司

联系人

张敬伟

地理位置

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北环路

项目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化分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化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直属的炼化企业,其前身是1987年12月建成投产的华北石油管理局化学药剂厂,经过多次扩建和改造,目前原油加工能力为1000×104t/a

华北石化分公司主要进行汽油、石脑油、硫磺、MTBE、液化石油气、丙烷、丙烯、氢气、苯、甲苯、液氨、甲烷、柴油、燃料油(重油,不含危险化学品)、聚丙烯、石油沥青(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华北石化分公司主要的生产装置有12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一套、16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一套、30万吨/年气体分馏装置一套、双脱装置一套、80万吨/年溶剂脱沥青装置一套、40万吨/年减粘裂化装置一套、60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一套、60万吨/年柴油加氢改质装置一套、120万吨/年柴油加氢精制装置一套、90万吨/年汽油加氢脱二烯烃装置一套、25万吨/年航煤加氢装置一套、120万吨/年汽油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一套、10万吨/年聚丙烯装置一套、9万吨/年MTBE装置一套、500万吨/年常减压蒸馏装置套、130万吨/年轻烃回收装置一套、产品精制装置一套、130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一套、40万吨/年苯抽提装置一套、5万标立方/小时PSA装置一套、220万吨/年柴油加氢精制装置一套、340万吨/年渣油加氢处理装置一套、16万标立方/小时制氢装置一套、290万吨/年蜡油加氢裂化装置一套、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一套、10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两套、280吨/年酸性水汽提装置一套、300吨/年溶剂再生装置一套。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马立晶

报告编制人

倪丽耐、康海龙、薛灿

现场调查人员

马立晶、史东旭

时间

2022.5.26-6.2

陪同人员

张敬伟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马立晶、王龙、李新勉

时间

2022.7.1-7.23

陪同人员

张敬伟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公司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甲烷、柴油、氯化氢、氯气、氨、四氯乙烯、甲醇、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氢、氧化锌、二氧化硫、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氢氧化钠、聚丙烯粉尘、其他粉尘、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等。本次评价针对氯化氢、氯气、氨、四氯乙烯、甲醇、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氢、氧化锌、二氧化硫、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氢氧化钠、聚丙烯粉尘、其他粉尘、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化学危害因素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有关规定;物理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有关规定。

评价结论

与建议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该公司属于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甲烷、柴油、氯化氢、氯气、氨、四氯乙烯、甲醇、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氢、氧化锌、二氧化硫、苯、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氢氧化钠、聚丙烯粉尘、其他粉尘、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等。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该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1)按照《<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更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相关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3异常情况下因管道、阀门泄露或进入设备内、沟槽进行维修清淤时,化学有害因素有超标可能;长时间在高噪声设备旁进行作业现场监护工作时,噪声有超标可能。建议企业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

4油罐、事故油池、管道等存在密闭空间的作业场所进行检维修时,作业人员应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进行作业,避免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5)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等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加强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做好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6对于本次检测过程中未运行的三联合运行部加氢重整等生产装置,建议企业在此类装置运行时安排检测

7)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8企业在进行工程外委外包时,要对拟承包工程的单位资质、人员资质、技术装备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要加强对外委外包工程的职业健康管理,将外委外包人员纳入职业卫生管理范围。在承包商管理的基础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跟踪检查,定期公布,确保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9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5号)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10)今后生产过程中,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料等发生变化,需另行检测、评价

 

现场调查、采样等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