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无机酸制造(C2611)。拟建项目存在二氧化硫、甲烷、硫酸、三氧化硫、氨、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有关规定,综合分析判定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平面布局合理,拟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若按本预评价报告提出的措施和建议加以补充完善,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加强施工期的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能够有效地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正常生产情况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能够达到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因此,从职业病防治角度分析,本项目可以达到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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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正常生产条件下,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浓度可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范围内。但在事故状态下可能出现物料的大量泄漏,存在超标可能,并导致操作人员急性中毒等事故发生。因此,建议建设单位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并确保能正常运行。
(2)在今后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生产装置中管线、阀门、仪表等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杜绝物料的跑、冒、滴、漏。
(3)对储罐和其他生产设备,建设应遵守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进行安全设计,避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互相影响。
(4)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如通风、清洗、置换等不彻底,作业人员可能接触的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氨等浓度较高,且存在受限空间等作业,有导致中毒、缺氧窒息等事故可能,因此,建设单位在今后运行中,应重视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维修人员产生的健康影响,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应急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5)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6)本项目完成预评价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信息,将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7)项目施工前,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项目投产后,在试运行30日~180日内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8)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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