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石泉水力发电厂机组增容改造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报告名称 |
大唐石泉水力发电厂机组增容改造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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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大唐石泉水力发电厂 |
联系人 |
薛志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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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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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大唐石泉水力发电厂机组增容改造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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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将原3x45 兆瓦的水轮发电机组更换为3x50兆瓦的新式水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50 兆瓦。年可发电5.84亿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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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于迎芳 |
报告编制人 |
范凤杰、薛灿、康海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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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于迎芳、康海龙 |
时间 |
2021.11.23 |
陪同人员 |
李亚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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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于迎芳、康海龙 |
时间 |
2021.11.23 |
陪同人员 |
李亚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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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本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工频电磁场、噪声。 工频电场、噪声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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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与建议 |
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水力发电”。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工频电磁场和噪声,生产过程中采用自动化控制,隔离操作,人员巡检作业,针对产生噪声设备,设减振、隔声等降噪设施,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有关规定,经综合分析,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 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同时结合本次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本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本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补充措施及建议的情况下,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
建议: (1)机组引水管道、尾水管道、风洞等密闭空间作业,应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进行,避免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2)在今后运行过程中,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相关规定,组织接触噪声、视屏作业等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体检异常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否则存在产生职业病病人可能。 (3)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4)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 (5)《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护听器的选择指南》等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当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加强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做好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6)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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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审意见 |
评审情况: 2021年12月19日,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石泉水力发电厂组织职业卫生专家(专家名单附后)对《大唐石泉水力发电厂机组增容改造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专家组听取了河北利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评价单位)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过认真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评价报告》的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评价依据充分。 二、《评价报告》评价方法正确,评价单元划分合理。 三、《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的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等进行了分析与评价,基本符合要求。 四、《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正确。 五、专家组建议: 1、 进一步明确评价范围; 2、 细化工频电场、除尘、防噪系统设施的设置及效果的评价; 3、 补充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 4、 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的分析与评价。 专家组同意通过《评价报告》的评审,报告书按专家组及个人意见修改完善,专家组长复核签字后,留档备查。 专家组组长:王岩 专家组成员:刘成林、杨晓燕 2021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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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采样等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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