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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镜泊二道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宁安镜泊二道岭风电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22-1-26

报告名称

宁安镜泊二道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宁安镜泊二道岭风电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宁安镜泊二道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联系人

赵宇

地理位置

宁安市南部98km处,黑龙江省与吉林省交界处的大黑岭分支上

项目名称

宁安镜泊二道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宁安镜泊二道岭风电场项目

项目简介

黑龙江省火电占全省装机容量的90%以上,水电、风电等其他能源不足10%,可见能源类型结构的不合理。因此为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风能资源,加大新能源建设,尤其是清洁能源—风电的建设,不但是电源类型结构调整的需要,也是环境保护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宁安镜泊二道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隶属大唐黑龙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有效利用当地丰富的风能资源,节省常规能源、保护环境,改善能源结构和当地经济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投资建设宁安镜泊二道岭风电场项目。

本项目已于2010年10月19日取得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文号:黑发改新能源【2010】1727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倪丽耐

报告编制人

马立晶、陆凯明

现场调查人员

焦胜钱、陆凯明

时间

2021年5月15日

采样人员

焦胜钱、陆凯明

时间

2021年5月15日

检测人员

焦胜钱、陆凯明

时间

2021年5月15日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项目工作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工频电场。

本次检测应检样品数19个,实检样品数19个,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要求。

评价结论

与建议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风力发电。

本项目主要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工频电磁场等,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判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噪声和工频电磁场采取了较全面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控制效果。

经综合分析,宁安镜泊二道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宁安镜泊二道岭风电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基本合理,运行基本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基本得到控制;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建议的情况下,本项目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2)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针对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3)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专家组评审意见

报告评审意见:

通过听取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的介绍并进行认真论证评审,专家组认为:《宁安镜泊二道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宁安镜泊二道岭风电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评价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通过检测检验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分析评价。专家组认为《报告》内容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对《报告》的技术审查,但评价单位应就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1、补充说明应急救援设施中是否有担架、对讲机等物品。

2、完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分析与评价,重点补充并完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3、完善产生六氟化硫的场所,细化其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调查与评价。

4、评审专家的其他修改意见。

现场验收意见:

宁安镜泊二道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宁安镜泊二道岭风电场项目完工并投入试生产运行至今,在考核生产能力等指标的同时,考核了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基本能满足职业健康的要求。该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按照防护设施设计的要求进行建设和施工的,设施齐备,测试数据齐全,运行基本正常。该项目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等基本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建立了各岗位职业健康责任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能贯彻执行。在各岗位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对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等措施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1、依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2013年12月31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完善建设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2、完善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及告知卡的设置。

3、评审专家提出的其他整改意见。

 

 

专家组长:纪化成

专家组成员:张新建、柴栋良

2021年8月10日

 

现场调查、采样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