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报告名称 |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刘建春 |
|||
地理位置 |
定州市经济开发区星光路11号 |
|||||
项目名称 |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是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位于定州市经济开发区,占地1300余亩。该公司资本4.65亿元,拥有集冲压、焊装、涂装、总装四大工艺为一体的生产线,是长安汽车在华北的商用车生产和出口基地,年产汽车15万辆。 2021年该公司进行了内部调整,把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中的轻型车生产车间(冲压二车间、焊接二车间、涂装二车间、总装二车间)纳入到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中,由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管理。 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均隶属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长安汽车旗下唯一的客车板块,产品广泛用于国内外公交、客运、旅游、团体和其他专用车市场,并批量出口中东、南美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委托河北利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委托河北君康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评价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倪丽耐 |
报告编制人 |
范凤杰、陆凯明、史东旭 |
||
现场调查人员 |
陆凯明、史东旭 |
时间 |
2021.10.9 |
陪同人员 |
刘建春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陆凯明、马祝礼、范雨生、史东旭、牛烁、刘建静、吴军龙、张玉蒙 |
时间 |
2021.10.11-2021.10.27 |
陪同人员 |
刘建春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公司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异丙醇、乙二醇、溶剂汽油、苯乙烯、氢氧化钠、碳酸钠、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磷酸、硫酸、电焊烟尘、砂轮磨尘、其他粉尘、一氧化碳、噪声、紫外辐射(电焊弧光)。 本次检测应检化学有害因素21项,实检21项;应检物理因素3项,实检3项;应检样品数2183个,实检样品数2183个。 化学有害因素:共检测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样品1950个。其中,苯、甲苯、二甲苯样品159个,乙酸乙酯样品48个,乙酸丁酯样品135个,异丙醇样品48个,乙二醇样品36个,溶剂汽油样品57个,苯乙烯样品36个,氢氧化钠样品15个,碳酸钠样品15个,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样品231个,二氧化硫样品36个,氮氧化物样品258个,臭氧样品231个,磷酸样品15个,硫酸样品36个,电焊烟尘(总尘)样品231个,砂轮磨尘(总尘)样品81个,其他粉尘(总尘)样品66个,一氧化碳样品216个。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要求。 物理因素:共检测工作场所中物理因素样品233个。其中,噪声样品139个,紫外辐射(电焊弧光)样品31个,照度样品63个。其中有17个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超标,其余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要求。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该公司属于汽车制造业中的汽车整车制造。该公司存在电焊烟尘、砂轮磨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氮氧化物、苯乙烯、乙酸丁酯、苯、甲苯、二甲苯、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经综合分析判定,该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
建议: (1)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动态监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及强度的变化,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2)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重点关注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 (3)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并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考核,提高员工的防护意识,加大对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教育职工增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意识,严格按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最大程度降低职业危害。针对噪声超标的岗位,应合理缩短工作时间、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劳保用品,降低作业人员接触高噪声的危害。 (4)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5)进一步建完善、更新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6)今后生产过程中,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料等发生变化,需另行检测、评价。 (7)该公司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今后运行过程中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8)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及相关要求,针对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
||||
现场调查、采样等照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