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2-5957933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法律法规
公示信息
资质荣誉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法律法规

公示信息

当前位置:首页 - 公示信息 - 详细信息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清苑有色金属分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发布时间:2021-9-1

报告名称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清苑有色金属分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清苑有色金属分公司

联系人

王明鑫

地理位置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北大冉村

项目名称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清苑有色金属分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清苑有色金属分公司是风帆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2016年4月28日成立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清苑有色金属分公司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北大冉村主要从事铅锑系列多元合金,铅钙系列多元合金和蓄电池用铅零件的生产加工,主要产品有铅锑合金、铅钙合金、铅零件。合金铅年产量为6.3万吨,铅零件年产量为0.38万吨。

目前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清苑有色金属分公司生产运行正常,公司制定了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建立了职业卫生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加强了职业卫生培训教育;为员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通过以上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清苑有色金属分公司2018年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本次评价较2018年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主要生产工艺、原辅料基本未发生改变自动化、机械化设备改造情况如下:合金车间1的1#、2#熔铅锅改为了自动浇包铸锭生产线,3#、4#熔铅锅改为了传统型自动铸锭生产线零件车间增加了铅管机(冷冲设备)6台,冷室压铸机(冷压设备)2台另外原有锅炉停用,冬季采暖热源引自大唐清苑热电有限公司供热管网。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孙岩

报告编制人

范凤杰、马立晶、葛志茹

现场调查人员

孙岩、康海龙

时间

2021.7.20

陪同人员

王明鑫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孙岩、康海龙

时间

2021.7.20-7.22

陪同人员

王明鑫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铅烟、铅尘、硫化氢噪声、高温本次评价针对铅烟、铅尘、硫化氢噪声、高温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化学危害因素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有关规定;物理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有关规定。

评价结论

与建议

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铅烟(尘)、高温、噪声等。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综合分析,该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1)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加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采用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工艺,实现劳动者远距离操作。

(2)指定专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定期维护,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相关要求。

(3)公司食堂在日常服务中,应多为员工提供豆浆、胡萝卜、牛肉、动物肝脏、虾皮等利于排铅功能的食品,并提供水果、牛奶等食品以增强员工体质。

(4)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培训与监督管理,涉铅作业人员就餐前洗手、漱口,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进食、饮水等;下班后更换工作服、洗澡、漱口后方可离开。

(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动态监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及强度的变化,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一旦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6)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呼吸防护用品选择、使用与维护》、《护听器的选择指南》等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加强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做好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7)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运行。

(8)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做到接害体检率100%。

(8)当需要进入罐内或锅等密闭空间作业时,要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规定进行作业。

(9)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10)一旦生产工艺与设备发生改变,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需另行评价和检测。

 现场调查、采样等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