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四期干熄焦余热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报告名称 |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四期干熄焦余热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李成山 |
||
地理位置 |
定州市胜利路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产业园区内 |
||||
项目名称 |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四期干熄焦余热利用项目 |
||||
项目简介 |
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旭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集团”),旭阳集团于1995年创立,总部设在北京,拥有邢台、定州、唐山、沧州、平顶山、曹妃甸等多个园区,是集焦炭、化工、贸易、运营管理和技术输出服务等业务板块协同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为回收红焦的显热、降低能耗,改善炼焦生产的环境状况、提高焦炭质量,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新建1×170t/h干熄焦及余热发电装置,与现有四期5.5米捣固焦炉配套,现有的湿法熄焦系统作为干熄焦装置年修或出现故障时备用。 2019年05月21日本项目已取得定州市行政审批局的核准批复,核准文号:定行审项目[2019]158号(定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四期干熄焦预热利用项目核准的批复);2020年5月由河北利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编制了《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四期干熄焦余热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020年7月由河北利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编制了《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四期干熄焦余热利用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本项目属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2020年10月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河北利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四期干熄焦余热利用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评价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于迎芳 |
报告编制人 |
范凤杰、王庆文、陆凯明 |
|
现场调查人员 |
于迎芳、陆凯明 |
时间 |
2020.11.12 |
||
采样人员 |
陆凯明、康海龙 |
时间 |
2021年3月29日-3月31日、2021年4月16日-4月18日、2021年06月26日 |
||
检测人员 |
陆凯明、康海龙、吴幸桂、秦方娜、王娜娜、李明 |
时间 |
2021.3.29-4.3、2021.4.16-4.20、2021.6.26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本项目工作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焦炉逸散物、甲烷、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氢、二氧化硫、氨、氰化氢、苯、甲苯、二甲苯、苯酚、吡啶、萘、煤焦油沥青挥发物、其他粉尘、高温、噪声等。 本次检测应检样品数342个,实检样品数342个,其中发电站巡检工的等效40小时的噪声值超标,其余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要求。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中的炼焦业。 本项目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一氧化碳、氨、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其他粉尘、噪声、高温等,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第5号)等的有关规定,经综合分析判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
建议: (1)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及相关要求,针对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体检异常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2)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护听器的选择指南》等标准规范,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加强佩戴方法培训和佩戴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做好职业健康培训,提高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护意识。 (3)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动态监测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变化,以确保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4)在今后生产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保证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时运转,重点关注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 (5)维修人员在检修、抢修设备时,可接触到高浓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尤其是设备抢修时,偶然性较强更需注意个人防护。在受限性空间(如罐、地下等)进行维修、清理作业时,注意通风,实行两人监护制度,即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监护人要坚守岗位,做好配合,不准擅离职守,时刻注意操作者动态,防止中毒窒息、中暑等事故的发生。 (6)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7)在今后运行中如设备、生产工艺或生产状态等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应及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相应的检测评价。 (8)项目完成验收后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通过公告栏等方式将本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审核验收等信息进行公示。 |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经过讨论和审议,专家组认为《河北旭阳能源有限公司四期干熄焦余热利用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格式内容基本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对《报告》的技术审查,但评价单位应就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 1、补充氧化杀菌灭藻剂、非氧化杀菌灭藻剂、906H水处理剂、YH108A深度脱氧剂成分调查和其职业病危害性识别。 2、补充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安装位置分析评价。 3、应急救援措施的调查与评价中,针对密闭空间作业、氮气泄露导致缺氧窒息危害进行分析和评价。 4、补充锅炉加药装置间针对药剂泄漏到地面的吸附材料和收容工具调查评价。补充除藻剂洒漏地面的吸附材料和收容工具调查评价。 5、补充气防站电话、录音电话、生产调度电话、事故警铃、气体防护作业(救护)车辆调查和评价。 6、将密闭空间列入关键控制点。 7、评审专家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见。 现场验收意见: 该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按照防护设施设计的要求进行建设和施工的,设施齐备,测试数据齐全,运行基本正常。该项目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等基本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备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建立了各岗位职业健康责任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能贯彻执行。在各岗位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对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等措施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1、锅炉加药装置间针对药剂泄漏到地面设置吸附材料和收容工具。除藻剂设置储存间,除藻剂添加位置附近设置洗眼器,针对除藻剂洒漏地面设置吸附材料和收容工具。 2、评审专家提出的其他整改意见。
专家组长:刘喜房 专家组成员:张新建、纪化成 2021年5月28日 |
||||
现场调查、采样等照片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