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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2×660MW)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发布时间:2019-12-31

报告名称

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2×660MW)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

联系人

白爱华

地理位置

宁夏大坝电厂三期北侧扩建端建设

项目名称

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宁夏大坝电厂四期(2×660MW)项目

项目简介

本项目建设 2×660MW 超超临界燃煤空冷机组,同步建设脱硫和脱硝等设施。本项目全年总供电量为 68.86 亿度。本项目总投资40亿元,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和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按51%和49%的股权比例共同投资建设。本项目占地面积34.18hm2,建筑面积约为98086.99m2

本项目7号机组于2018年9月中旬进行锅炉点火,进入调试试运行,2018年10月下旬顺利完成168h满负荷试运行,移交生产,8号机组于2019年3月中旬锅炉点火,进入调试试运行,2019年4月下旬完成顺利完成168h满负荷试运行,移交生产。试运行期间,生产设备运行稳定,产能达到设计要求,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运行稳定有效。试运行期间,工作人员固定,未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李新勉

报告编制人

周爱强、范凤杰、马立晶、赵卫东

现场调查人员

李新勉、周爱强

时间

2018.10.22-23

采样人员

 李新勉、徐伟、倪丽耐、康海龙、郝悠酉

时间

2019.6.17-2019.6.22

检测人员

秦方娜、李志敏、牛烁、杨芬芬、李明、徐伟、倪丽耐、康海龙、郝悠酉、李新勉、于迎芳

时间

2019.6.17-2019.6.27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煤尘、矽尘、石灰石粉尘、氨、硫酸、氢氧化钠、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等。

检测结果除迁车台值班员、皮带值班员接触煤尘的超限倍数超标外,其他均符合GBZ2.1-2007和GBZ2.2-2007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评价结论

与建议

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火力发电(燃煤发电)行业。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毒物品氨、联氨,在输煤系统中存在大量的煤尘,在除灰渣系统存在矽尘,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结合检测结果,综合判定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通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同时结合本次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本项目基本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基本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本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整改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因素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岗位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后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基本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当需要进入罐内或炉内等密闭空间作业时,要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规定进行,保持作业场所处于良好的通风状态,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制定的防护措施必须符合GBZ/T205的规定;进行抢修作业时必须保证密闭空间氧含量及尘毒量达标,抢修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2)对外包的维修应委托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和资质的单位,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操作,企业应明确管理责任,做好维修时的沟通与协作,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监督承包商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重点做好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3)在进行废水处理站清淤作业时可能发生急性硫化氢中毒,本项目污水处理站清淤为机械作业,如必须下井、池时,应为工人配备防毒面具等个体防护用品和救护用品,并做好现场监护,先将池内污水和污泥抽出,进行通风换气,用硫化氢检测报警仪探测氧和硫化氢浓度,确认含氧量符合要求后再进行下井、池作业。

(4)本项目噪声强度高的设备较多,建议建设单位合理安排作业人员的作业内容,加强集控室控制,优化巡检岗位,减少作业人员的接触噪声的时间。

(5)本次评价是基于试运行期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的,正常生产后建设单位应进行动态管理,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检测。

(6)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开展日常监测,依据检测结果进行职业卫生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更新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7)本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应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专家组评审

意见

《控效评价报告》技术评审意见

(一)、总体意见

1、本项目《控效评价报告》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由河北利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和检测,机构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甲级,证书编号:(国)安职技字【2014】第A-0069号,符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资质和能力要求;

2、《控效评价报告》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要求编制,符合要求;

3、调查与评价的重点内容全面、客观、准确;

4、对建设项目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进行了分析,基本按设计进行了施工建设;

5、《控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可行;

6、评价结论准确、正确。

(二)、控效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1、进一步明确工程基本内容及与华能宁夏大坝的依托;

2、补充工作日写实,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调查与评价;

3、校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补充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及其符合性评价。

4、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设施调查与评价;

5、其他详见专家个人意见表。

(三)、评审结论

技术评审组认为该《控效评价报告》评审结论为修改后通过,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评价单位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的《控效评价报告》需经技术评审组成员复核、签字确认。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意见

(一)、总体意见

1、建设单位设置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2、建设单位制定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有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设单位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6、建设单位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培训;

7、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8、建设单位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

9、建设单位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10、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基本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90号令)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验收的整改意见及建议

1.现场检查发现,输煤栈桥、灰库等部分作业场所除尘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粉尘超标的情况;

2.职业病危害公告栏、告知牌、警示标识设置少,数据更新不及时;

3.在凝结水精处理加药间未设置联氨、氨的报警探头,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运转不正常;

4.应急救援器材配备不全,检查、维护记录不全;正压式呼吸器配件不全,人员佩戴不熟练;

5.外委人员个体防护用品佩戴不规范;

6.其他详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表》。

三、验收结论

职业病防护设施现场验收组认为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建设单位应根据上述整改意见及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留档备查。

技术评审组组长:张刚刚       

技术评审组成员:郭宁川、刘志宏、宋茹奇

现场验收组组长:吴建国

201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