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蓝谷动力系统分公司动力系统(一期)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报告名称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蓝谷动力系统分公司动力系统(一期)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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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蓝谷动力系统分公司 |
联系人 |
徐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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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北京市大兴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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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动力系统(一期)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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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为提高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9955万元,建设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蓝谷动力系统分公司动力系统(一期)建设项目。该项目于2018年2月1日取得了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证明(京经信委备字〔2018〕2号)。 拟建项目拟投资9955万元,年产10万套电动车用电驱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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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倪丽耐 |
报告编制人 |
李新勉、冯江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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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倪丽耐、冯江朵 |
时间 |
2019.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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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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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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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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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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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该项目建成后,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类比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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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拟建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本项目存在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综合分析,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 |
建议: (1)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建设,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在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2)建设单位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从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健康监护、应急救援、现场监测等方面采取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 (3)建设单位应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 (4)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建设施工及设备安装过程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其中包括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有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资料等,并归档保存,同时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及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5)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设备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单位。 (6)项目施工企业应有足够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经费保障,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进行监管。 (7)施工过程中应为接触噪声的施工人员发放防噪耳塞、为接触粉尘的员工发放防尘口罩,并督促现场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8)拟建项目若生产工艺与设备有变更,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需另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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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审意见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蓝谷动力系统分公司组织有关专家在公司会议室对《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蓝谷动力系统分公司动力系统(一期)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预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会议由建设单位徐飞部长主持。专家组听取了建设单位对项目的概况介绍及河北利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预评价报告》的汇报,通过讨论形成如下评审意见: 一、总体意见 1.《预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技术材料等进行了描述; 2.《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较全面;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 4.《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基本正确; 5.《预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预评价报告》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可行,能够满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要求; 7.《预评价报告》结论正确。 二、预评价报告修改意见 1、核实空压机房改造是否在本项目范围内,并完善相关的分析评价; 2、补充点焊工序有害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预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后存档备查。
专家组组长:郭建中 专家组成员:张炳玉、姜元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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