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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淮北发电厂(1、2号发电机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发布时间:2019-2-12

报告名称

大唐淮北发电厂(1、2号发电机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大唐淮北发电厂

联系人

尹成义

地理位置

安徽省淮北市

项目名称

大唐淮北发电厂(虎山1、2号发电机组)

项目简介

大唐淮北发电厂坐落在国家能源基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下, 是伴随着淮北煤炭基地的开发建设而同步发展起来的现代化大型坑口电厂,经过五期扩建和技术改造,最多有八台机组,总容量达到124.5万千瓦。因相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大唐淮北发电厂相继关停1-7#老旧机组,拆除设备,至2014年3月,最后关停8#机组,但保留8#机组设备未拆。8#机组经电除尘、脱硝改造,2015年7月重新投入生产,热电联产。目前1-7#发电机组设备及5#、6#、7#冷水塔已拆除,厂房也在陆续的拆除中。大唐淮北发电厂分两个厂区:虎山厂区(1、2号发电机组)、老厂区(8号发电机组)。其中检维修人员、办公人员为两个厂区共用,其他人员(输煤系统、机组系统、灰硫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等)两厂分开设置。

该电厂生产运行人员(输煤系统、机组系统、灰硫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等)采用五班三运转,每班工作时间8小时;其他办公人员工作制度为常白班,每班8小时。机组日运行小时数为20小时,机组年运行小时数为5500小时。目前公司生产运行正常,公司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建立了职业健康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检修;加强了职业卫生培训教育;为员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通过以上措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葛志茹

报告编制人

张辛杰、赵卫东、苑会珍、李志敏

现场调查人员

赵卫东、张辛杰

时间

2018.8.4

采样人员

马立晶、李倩、杜勇、范凤杰、于迎芳、李新勉、李明、王红、

时间

2018.08.08-2018.08.16

检测人员

秦方娜、李志敏、陈帅、李明、吴灿、刘明、苑会珍、李新勉、金千、

时间

2018.08.08-2018.08.16

2018.08.20-2018.08.23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高温、煤尘、矽尘、氧化钙、石灰石粉尘、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硫酸、盐酸、氢氧化钠、氨、工频电磁场等。

1#机组汽机巡检工、2#机组汽机巡检工、灰硫巡检工接触的噪声超标,化学处理高温架室的高温指数超标、原灰库下料口的矽尘超标,其他均符合要求

评价结论

与建议

结论:

大唐淮北发电厂虎山厂区职业病危害综合评分=A+B+C+D+E+F=110+62.5+10+0+40+7.5=220>60,故大唐淮北发电厂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建议:

整改性建议

(1)电厂应为灰硫巡检工、水处理员、更换SNR值≥34dB的耳塞,或增加耳罩。建议为2#机组汽机巡检工更换SNR值≥34dB的耳塞,或增加耳罩。

(2)为灰硫巡检工更换KN95的防尘口罩。

(3)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要求,设置公告栏。

(4)电厂应按照职业健康体检要求安排需要复查的人员到指定机构复查。

(5)更换灰库卸灰操作室破损玻璃。

持续改进性建议

(1)电厂应定期对所有接害职工进行体检,在备孕、怀孕、哺乳期未检查的职工,哺乳期结束后应立刻进行体检。

(2)电厂应加强对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监督和管理。

(3)应加强对外委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协议中应明确双方责任,外委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4)维修人员在检修、抢修设备时,可接触到高浓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尤其是设备抢修,偶然性较强,更需注意个人防护。在受限性空间(如罐、磨煤机等)进行维修、清理作业时,应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要求,加强密闭空间作业的管理工作,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5)本次评价是在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正常情况下进行的,职业病危害的控制效果取决于职业病防护装置。因此,职业病防护设施保养十分重要。建议企业严格设备的管理,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机率,对效果不满足要求或使用期限超标的设备及时更新。

(6)建议该电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素。

告知性建议

(1)本项目若生产工艺与设备有变更,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需另行评价。

(2)由于本次检测未对石灰石投料口产生的石灰石粉尘进行检测,企业应重点关注石灰石投料口石灰石粉尘浓度。

(3)该公司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即2021年完成下次现状评价。

(4)在现状评价报告完成后30日内,向所在市安监局提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报告表》。

(5)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加大对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教育员工增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意识,严格按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最大限度降低职业危害。

(6)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动态监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及强度的变化,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7)职业病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单位领导须重视这项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更新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