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进行分类,拟建项目属于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中的第二类炼焦业。
根据类比分析,预计该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强度或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综合分析判定,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根据拟建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及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按照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和建议予以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建成后,预计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物理因素和化学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能够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因此从职业病防治角度分析,拟建项目符合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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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建设,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在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2)建设单位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从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健康监护、应急救援、现场监测等方面采取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
(3)在项目建设结束后,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建设施工及设备安装过程职业卫生资料,其中包括施工过程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总结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有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报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资料等,并归档保存,同时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出具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及监理过程法律责任承诺书,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4)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设备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单位。
(5)建设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保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100%体检。
(6)建议企业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安排相关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复查。需再次复查的5人未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建议企业安排复查。
(7)参照类比项目,建设单位应针对本项目可能存在的超标点予以重点关注。应为接触焦炉逸散物的作业人员配备自吸过滤式防尘毒口罩,为接触煤尘的作业人员配备过滤效率满足要求的防尘口罩,为高噪声场所的人员配备防护耳塞,并定期更换,加强对作业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8)维修人员在检修、抢修设备时,可接触到高浓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尤其是设备抢修时,更须注意个人防护。在限制性空间(如罐、釜等)进行维修、清理作业时,实行两人监护制度,即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监护人要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时刻注意操作者动态,防止中毒窒息、中暑等事故的发生。
(9)参考本预评报告第8.1章节补充措施的相关内容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设施设计进行完善。
(10)拟建项目若生产工艺与设备有变更,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需另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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