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锂离子电池PE隔膜产业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报告名称 |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锂离子电池PE隔膜产业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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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贾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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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保定市满城经济开发区的乐凯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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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高性能锂离子电池PE隔膜产业化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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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本项目建设湿法分步双向拉伸隔膜生产线一条,年产生产能力:3600万平方米高性能锂离子电池PE隔膜,项目总投资30883万元。本工程为新建项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生产装置(新建高性能锂离子电池PE隔膜生产厂房,生产线包括:投料和配料、挤出和混合、铸片、拉伸、萃取、热定型烘干、收卷、测厚、弊病检测、分切)和辅助装置(二氯甲烷与石蜡油回收、废气处理、冷冻站、压缩空气系统、空调系统、锅炉房、、罐区、维修等)。 本项目于2016年10底完成气密性试验以及模拟运行,2016年11月初投入试运行,试运行过程中未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试运行期间河北利康职业危害检测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试运行期间本项目的防护设施与职业卫生管理等措施有效地控制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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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李新勉 |
报告编制人 |
孙岩、李明、张杰、李雪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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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李新勉、孙岩 |
时间 |
2016.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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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李新勉、康海龙 |
时间 |
2016.12.5-2016.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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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李志敏、刘明 |
时间 |
2016.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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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化学有害因素:二氯甲烷、石蜡烟、二氟一氯甲烷、聚乙烯粉尘、氮氧化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电焊烟尘甲烷等;物理因素:高温、噪声、工频电场和电离辐射。 检测结果均符合GBZ2.1-2007和 GBZ2.2-2007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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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 与建议 |
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该项目属于“塑料制品业”中的“塑料薄膜制造业”(2921),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的规定,结合项目采用的原辅材料(涉及二氯甲烷、石蜡油)、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综合分析判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通过对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有效性评价和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符合性评价,同时结合本次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本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本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建议的情况下,职业病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
建议: (1)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适时开展日常监测,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依据检测及评价结果进行职业卫生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最新要求,不断更新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2)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严格按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最大限度降低职业危害。 (3)项目验收后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进入罐区密闭空间作业时严格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和《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规定进行,加强现场管理和监护。 (5)制定覆盖本项目区域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时进行应急演练。 (6)本次评价是基于试运行期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的,正常生产后建设单位应进行动态管理,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按有关规定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与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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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审 意见 |
通过听取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的介绍并进行认真论证评审,专家组认为:《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锂离子电池PE隔膜产业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评价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通过检测检验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分析评价。专家组认为《报告》内容基本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对《报告》的技术审查。评审组认为《报告》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长审核后通过评审,可作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但评价单位应就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并经专家审核确认。 一、补充说明事故风机的防爆性能; 二、补充放射工作场所通风内容; 三、补充修改评审会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专家组组长:李先平 专家组成员:陈春梅、任宝印 2017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