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年产800万平方米湿法矿棉吸音板生产线(搬迁)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报告名称 |
北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年产800万平方米湿法矿棉吸音板生产线(搬迁)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联系人 |
王海莲 |
||||
地理位置 |
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新建材涿州工业园内,建设场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16°02'35.43'',北纬39°29'0.98''。 |
||||||
项目名称 |
年产800万平方米湿法矿棉吸音板生产线(搬迁)项目 |
||||||
项目简介 |
本项目总投资21134万元,项目规模为年产矿棉吸音板800万平方米、年产建筑涂料2万吨、年产烤漆龙骨5000吨,年产轻钢龙骨1万吨,年产60万平方米装饰石膏板。 本项目的生产车间主要包括矿棉吸音板生产车间、建筑涂料生产车间、龙骨生产车间和装饰石膏板生产车间。北新建材矿棉吸音板采用国际最先进的湿法抄取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及生产规模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涂料车间采用国际最先进的连续式全封闭涂料生产工艺;龙骨车间制造技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拥有世界最高水平的任意断面轻钢龙骨生产线产品技术指标全面优于国家标准;装饰石膏板是以高强度纸面石膏板为基材采用特殊工艺流程生产装饰石膏板,设备精良,工艺先进。本项目生产设备主要包括混料罐、机械泵、粘土碎浆机、开榫机、刨平机、切割机、干燥窑、燃烧器、不锈钢贮存罐、高速分散机、龙骨机、喷码机、锯床、万能包覆机等设备。 |
||||||
评价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李新勉 |
报告编制人 |
李明、苑会珍、张杰、李雪霞 |
|||
现场调查人员 |
李新勉、苑会珍 |
时间 |
2016.10.27-2016.10.28 |
||||
采样人员 |
王彬、段程鑫、王菊超 |
时间 |
2016.11.21-2016.11.26 |
||||
检测人员 |
李志敏、刘明、秦方娜 |
时间 |
2016.11.21-2016.11.29 |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化学因素:乙二醇、苯乙烯、一氧化碳、乙酸乙烯酯;生产性粉尘:矿渣棉粉尘、二氧化钛粉尘、滑石粉尘、石膏粉尘、其他粉尘;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 矿棉吸音板车间的风机房的噪声和轻钢龙骨生产线的噪声不符合国家限值要求,其余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限值要求。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结论: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本项目属于砖瓦、石材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经综合分析,判定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年产800万平方米湿法矿棉吸音板生产线(搬迁)项目已落实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建议及措施,能够达到预期的控制效果,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职业卫生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正常生产后,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
建议: (1)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重点关注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 (2)厂房采用柴油叉车对粉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运输,应为叉车司机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3)建筑涂料车间的上料口的粉尘较多,公司应督促工作人员做好个体防护,装饰石膏板车间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产生的石膏粉尘较多,工作人员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应做好个体防护。 (4)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完善职业健康档案。督促监督未进行复查的人员进行复查,若诊断为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应将其调离原岗位。对检出的职业禁忌证者应给予调离并妥善处理;对检出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应进一步复查;对于确诊职业病病人应给予康复治疗。 (5)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工作,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测工作。 (6)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考核,加大对防护用品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教育职工增强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意识,严格按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最大限度降低职业危害。 (7)当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发生变更时,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8)与建设单位进行充分交流沟通基础上,一旦生产工艺或生产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应及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相应的检测评价。 |
|||||
专家组评审 意见 |
通过听取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的介绍并进行认真论证评审,专家组认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年产800万平方米湿法矿棉吸音板生产线(搬迁)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评价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符合性,通过检测检验数据及统计分析评价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报告》对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健康条件进行了分析评价。专家组认为《报告》内容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通过对《报告》的技术审查。评审组认为《报告》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经专家审核后通过评审,可作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但评价单位应就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并经专家审核确认。 专家组建议: 报告意见 一、整合、补充相关评价依据;补充主体工程、公用工程的完成情况、原辅材料的储存情况介绍。 二、完善总平面布置、设备布局、建(构)筑物的调查与分析评价。 三、核实岗位定员、周工作时间、公司供电、警示标志设置、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设置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时间;补充公司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介绍。 四、细化应急救援药品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的调查评价。 五、补充修改评审会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现场整改意见 1、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 专家组同意原则通过了本《报告》,《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经专家组长复核确认。 专家组组长:刘喜房 专家组成员:石俊青、刘振宝 2017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