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进行分类,该拟建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等的规定,综合分析判定,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该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该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项目简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防控的设施措施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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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加强对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包括国家或省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以及各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防护用品的使用等相关内容;针对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不定期进行监督、考核。
(2)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应加强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电焊作业时严格按照《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4)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如生产工艺与设备、周边环境、原料、辅料发生变化,可能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需另行评价。
(5)项目施工企业应有足够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经费保障,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进行监管。督促其使用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应为接触噪声的施工人员发放防噪耳塞、为接触毒物的员工发放防毒口罩、为接触粉尘的员工发放防尘口罩、为焊接人员发放焊接面罩等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现场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保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100%体检。对检出的职业禁忌证者应给于调离并妥善处理;对检出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应进一步复查;对于确诊职业病病人应给于康复治疗。
(7)结合类比企业,与建设单位进行充分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一旦生产工艺或生产状态出现重大变化情况下,应及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相应检测与评价。
(8)该拟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9)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应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应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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