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港综合港区沧州黄骅港钢铁物流有限公司 通用散杂货码头工程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报告名称 |
黄骅港综合港区沧州黄骅港钢铁物流有限公司 通用散杂货码头工程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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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沧州黄骅港钢铁物流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刘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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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黄骅港综合港区一港池南岸线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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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黄骅港综合港区沧州黄骅港 钢铁物流有限公司通用散杂货码头工程扩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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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拟在黄骅港综合港区建设2个5万吨级通用散杂货码头生产配套设备和设施投产后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防治内容进行评价,具体包括:装卸设施(主要包括码头装卸船设备、水平运输设备、库场装卸设备)、公辅设施(主要包括新建含油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供水调节站、1#变电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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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李明 |
报告编制人 |
李倩、段程鑫、杨学钊、李加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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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李倩、段程鑫、李加贝 |
时间 |
2016.1.22-2016.1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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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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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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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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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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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拟建项目涉及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是其他粉尘、噪声和高温。类比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各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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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本项目涉及到“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的第七类“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以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第二类“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第142号)所列化学因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以及《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90号)规定,本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工人接触二氧化氯等有毒物质,并且接害人数为14人,本项目属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拟建项目在后续的设计和施工建设中,如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本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加以补充完善,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毒物、噪声和高温严重的岗位,上岗时做好个体防护,就能够有效地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因此从职业病防治角度分析,拟建项目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
建议: (1)定期对本项目岗位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及应急救援措施等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2)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的相关规定,定期为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把该项目接害职工纳入健康监护范围,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应配备足量有效的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防护用品。 (4)针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或应急救援设施应加强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该项目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工人会接触到二氧化氯、氯气、硫化氢等可能引起急性中毒的有毒气体,并在加药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氢氧化钠灼伤的急性事件,公司应在应急预案中详细说明二氧化氯、氯气、硫化氢急性中毒、酸碱灼伤等应急措施。并配置冲洗喷淋设备、洗眼器、空气呼吸器等应急设施,并针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6)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51号)的要求,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7)项目在预评价获得批复后,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51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2012]4号)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由建设单位组织负责技术、职业卫生、环保、安全管理的有关人员进行内审后,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9)建设项目试运行30日-180日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10)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如生产工艺与设备、周边环境、原料、辅料发生变化,可能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需另行评价。 (13)每当清洗二氧化氯发生器电解槽和隔膜或临时修理需打开电解槽上盖时,必须先打开总进水阀和水射器进水阀,将槽内剩余二氧化氯消毒剂抽出,待确认抽完后方可打开上盖,以确保人身安全。 (14)二氧化氯发生器电解槽阳极室的消毒气体出口与吸收软管应每月打开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结晶体等杂物堵塞时,及时清除,如发现吸收软管老化、变形、漏气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15)对于辨识出的氢氧化钠、臭氧、过氧化氢、氯气等这些日常含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也需要进行日常检测,并加强防范,不能掉以轻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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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审意见 |
通过听取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介绍,并进行详细论证,专家组认为《黄骅港综合港区沧州黄骅港钢铁物流有限公司通用散杂货码头工程扩建项目预评价报告》的格式、内容较规范,基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编制要求的规定。该评价报告从项目概况、职业卫生管理情况、项目工艺描述、职业病危害辨识分析、防护措施分析等各方面分析客观全面,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该报告中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正确,提出的建议对拟建项目的设计、施工方面具有较强的参考指导作用。 专家组建议对以下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报告: ①、细化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 ②、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补充检维修车间和污水处理站通风设计要求。 ③、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应提出制订包括针对性应急预案要求,如二氧化氯、硫化氢、酸碱灼伤等 ④、补充完善类比企业噪声监测在岗期间健康监护等数据,增加可比性。 ⑤、专家提出的其他意见。 专家组组长:张洪明 专家组成员:王延辉、刘健 2016年7月13日 |